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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12-03 14:42 作者: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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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自觉履行教学主体责任,树立一批以德施教、为人师表、改革创新的先进典型,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优秀教师奖。

一、评选对象

在校教龄连续两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含辅导员)。

二、评选指标

优秀教师名单从推荐指标中产生,一般不超过评选对象总数的10%。

三、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

四、基本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2. 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

3. 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近两学年能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工作量,且每年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工作量的80%;无额定工作量的辅导员至少承担两门及以上的课程;

4. 近两学年教学效果好,综合评教分数为90分及以上且学院排名为前50%;

5. 近两学年无教学事故,且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6. 曾担任班主任,引导学生成长成才,考核良好及以上。

五、评选条件

1. 切实履行教师教学主体责任,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课程思政建设效果好

2. 努力推进落实学校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至少两项:

1)近两年至少主持1项校级或主持、参与省级(排名前三)本科教学改革质量工程项目,推动一流专业或一流课程建设;

2)近两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可公开检索的教科研论文;

3)近两年主编出版或修订的学校规划教材1部,经学校审核,符合自编教材质量要求;

4)近两年至少主持1项校级或主持、参与省级(排名前三)及以上的教科研课题。

3. 致力于学校高水平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符合下列条件至少一项:

1)创新教学设计,科学设计过程考核,努力实现通专融合,教学效果能有效达成课程目标;

2)主持或协助主持实验室建设,在虚拟仿真实验项目或实践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带动团队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在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为学校适应产业变革和经济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作出较突出贡献。

4. 积极参加校内外教师培训与交流,有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近两年在校内外(含院系)教学(研)会议作主讲发言1次及以上。

5. 近两年教师本人指导他人获得以下奖项之一:

1)参加校内外教学竞赛,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校级二等奖及以上(辅导员参加素质能力大赛获得省级优秀奖以上);

2)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获得课程思政结对指导优秀教师

3)辅导员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4)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5)指导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6)指导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

7)指导青年教师成长,获得教学新人奖指导教师。

8)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劳动实践,获得校级先进个人。

六、评选办法

1. 学校成立优秀教师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和书记为双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工作副校长副组长,成员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科研部、教学督导办公室、学生事务部、创新创业学院的负责人以及各学院的院长组成

2. 评选程序

1)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务部一般在六月下发评选通知;

2)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3)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学与行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实验中心相关人员以及师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按照评选条件推荐指标推选;

4)教务部复核后组织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按评选名额评议,报学校审批,公示三天,无异议正式发布。

七、奖励办法

学校对获奖教师于评选当年教师节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八、其他

1. 广泛宣传获奖教师先进事迹,树立育人典范,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2. 当选教师的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 优秀教师候选人对本人提供的成果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在全校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九、附则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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