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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4-12-17 17:0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摄影: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对外服务和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及专用设备,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  
  2、单价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领导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资。
  3、土地、房屋、构筑物、树木和文物等。
  4、家具、图书馆及各单位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5、无偿调入或赠送我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6、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
  3、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及其他用房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2、大型设备及专用设备,包括各种车辆、仪器、仪表和办公机械设备(如发电机、复印机、电传机、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等),各种业务专用设备及贵重物品、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4、图书,包括图书馆及各单位资料室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5、文物及陈列品。
  6、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行政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第四条第4类由图书馆协助管理,每年向行政处报一次数据。
  第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或修订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和监督固定资产的计划、订货、采购、加工制作、验收、入账、编号和建卡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各类账的建立和管理,定期进行账的清查核对工作,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核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统一调拨、拆除、改装、损坏、丢失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6、负责固定资产的登录和统计报表的归口上报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1、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行政、生活、生产及对外服务需要进行全面规划。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分别缓急,逐步解决,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增值的综合效益。
  2、固定资产的添置应按规范流程审批,由各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行政处询价、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3、实验室建设经费及其他大型设备购置应提前列入年度预算,非预算内特殊情况超过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报院长办公。
  第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应严格申报程序,通过周密论证和组织招标等措施,增加采购透明度,确保物资设备购置质量,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规范管理,防止资金的浪费与流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固定资产购置后,由行政处组织的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建立账、卡并办完财务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2、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贵重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1、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置价和调拨价入账,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价折合人民币入账。
  2、各单位自制设备完成后,须经鉴定通过才能入账。自制设备入账应按实际开支经费计价并建立账、卡。
  3、购入、调入、自制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账。国内外赠送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当时相应市场价格计价入账,不能在私人手中保存,不能在账外滞留
  4、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计入固定资产总值。
  5、固定资产划分及原值增减,由行政处负责、财务处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财务及账目管理
  1、财务处应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并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经费性质建立固定资产科目,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与财务账,并确保两账一致。
  2、固定资产购置后要办理编号、建账、建卡手续,财务处在审核认可发票和有关财务凭据的有效性后,才能签字报销有关经费。
  3、固定资产拆卸、改装、调拨和报废须报行政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下账、撤卡、销号等手续。未经行政处审定,擅自处理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4、财务会计应严格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监督,保证购入的固定资产账、物、卡及编号无缺漏,保证资产账与财务账一致。如出现固定资产账目混乱,视情节轻重应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院和部门二级管理,每级都要明确责任人,各级责任人需报行政处备案。
  1、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按层次建立岗位责任制,各二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越权动用。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行政处和财务处的指导。
  2、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应立即向行政处和保卫处汇报,保卫处应会同行政处及时查明情况,上报有关领导,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3、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或调整时要首先征求行政处意见,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应进行账、卡、物的清点。
  4、固定资产院借用或调拨应报行政处认可,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实行有偿原则,回收经费应上缴财务处,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及更新。
  5、固定资产院内调拨,要经行政处同意并及时办理账、物、卡等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1、行政处每年应对全院及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及变动情况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各单位每年要根据行政处要求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报表进行核对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行政处。
  2、行政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卡、物进行清理、核查,与财务处共同进行资产账与财务账的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对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予以适当奖励;对管理混乱,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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