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依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调研、带学生实习、实践、参加国内学科竞赛、联系业务单位等活动。学校招生宣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地点,厉行勤俭节约,严肃财经纪律。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校领导、正教授以及相当级别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具体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与对应等级实际票价“就低”的原则报销;确因特殊工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超标,需附情况说明并由经费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下列规定的标准以内的,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凭票据实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会议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或者会议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外西藏、青海、新疆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20元,省外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武汉市区办事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会议单位或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如实申报,扣减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经经费负责人批准可报销招待费的,应扣除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每人每天60元,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到武汉市区办事,如果不用学校车辆,凭票据按照60元/天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使用学校车辆或自带车辆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或其它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完整填写“差旅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凡借支差旅费出差者,若在两周内既不还借款又不向财务资产部说明情况者,将暂停其一切借款和报销业务。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五条 原始凭证具体要求:
1.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应当提供完整的往返车船票、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需附情况说明并经经费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
2.住宿费发票要求数量、单价等要素齐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3.市内交通费发票应与出差日期、出差地相匹配,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4.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其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由学校承担受邀人差旅费用的,需提供往返车船票、机票方可报销。
5.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因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并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且有接待单位有效证明。
2.其他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确认情况属实。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任务结束后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按实际出差的住宿天数在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予以报销,不含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住宿;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因运送试卷、货物携带不便,必须要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从武汉市区到目的地往返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租车需签订合同,凭合同、发票据实报销,按标准给予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自驾需提供有效票据证明,按照实际公里数报销油费(10升油/100公里)和过路费,按标准给予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其他任何与车辆相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校院二级管理办法报销程序,各学院按该标准在下拨经费内使用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武华校财[2017]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