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人〔2020〕15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经学校教代会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职工劳动规范及实施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0年10月29日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教职工劳动规范及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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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勤及请假管理
第三条 教师实行工作量制(要求坐班除外),其他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按天计算考勤。作息时间为:
上午:周一至周五 8:10—11:30。
下午:周一至周四 14:00—17:00;周五14:00—16:30。
第四条 考勤执行
(一)各单位自行确定考勤员1名,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考勤员应实事求是,认真逐日记载出、缺勤情况,手续完备,记载详细。
(二)各单位考勤员应于每月1日前填写《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本单位上月考勤汇总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加班、调休的规定
(一)教职工应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事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二)各单位应按教职工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补(调)休,确实不能补(倒)休的计发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调)休的,按日基本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调)休的,按日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且不能安排补(调)休的,按日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节假日值班不计加班工资。
第六条 迟到、早退及中途离岗的规定
(一)按作息时间,凡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一次达30分钟以上均记入考勤,一月内累计达4次,按旷工一天计,一次达一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
(二)学校各大型会议、各单位会议,无故迟到、早退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会者,作为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依据。
(三)教师授课、监考、辅导时间,凡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均作教学事故处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旷工的规定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 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未按时到岗;
3. 请假理由经查实是弄虚作假;
4. 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与假期身份不相符活动,或从事经济劳务活动;
5. 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拒不服从调动并经协商仍不到新岗位报到,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
6. 因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或因其他非正当理由造成缺勤;
7. 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擅自中断学习,从事其它活动;
8.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每次记旷工一次;
9. 离校手续未办结,擅自不上班;
10.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单位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11. 其他经学校认定属于旷工行为的。
(二)旷工期间基本工资、津贴及其它补贴均停发。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每天扣半个月校绩效津贴(岗位津贴+效益津贴);连续旷工超过3天及以上的,从第4天起每天扣1个月校绩效津贴(岗位津贴+效益津贴)。连续旷工10天或年累计超过20天的,学校予以辞退。
第八条 假期及有关待遇
(一)婚假:婚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酌情加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
(二)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达到婚育年龄的女职工,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正常分娩给予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
妊娠不满4个月流(引)产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引)产享受42天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期间待遇:生育一胎,发放除相应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以外的工资,享受全额生育津贴;生育二胎,发放除相应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以外的工资,享受50%生育津贴。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延长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依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哺乳假: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上班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单胎哺乳假时间为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期满,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婴儿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男职工配偶生育期间,享受15天护理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五)病假:因病休假,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须注明病因,建议休息天数)或住院证明。若无医院证明,按事假处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符合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事假: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可请事假。事假获准后,需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事假期间(工作日),按全额工资/21.75*(事假天数)标准予以扣发。
(七)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丧假3天。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酌情加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请、销假审批流程
(一)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4天及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和备案。教师请假除需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外,还须经教务部负责人同意。辅导员请假除需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外,还须经学生事务部负责人同意。
(二)请假需提前填报《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三)续假:假期期满,须按时到岗工作。确需续假,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销假:假期期满,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并到所在单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异动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异动包括:岗位调动、待岗学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
第十一条 教职工异动的主管单位是人力资源部,其他单位无权对教职工异动作批准决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异动,所在单位应监督其及时办理异动手续。若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物及重要文件损失,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岗位调动:因工作需要或参与竞聘等方式进行的学校内部岗位的调整。
(一)调动程序
1. 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调动,由人力资源部发给调动单位《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3),由调出单位通知异动教职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人员调动表》(附件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单位签字手续并到调入单位报到工作。
2. 因参与竞聘发生调动,以学校聘任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二)教职工岗位属性变化,即服务保障岗位与教学岗位互调,均设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如原单位已无岗位则进入待岗学习。
第十四条 待岗学习
(一)待岗学习,情形如下:
1.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
2. 在竞争或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工作中,原岗位工作落选,没有部门愿意安排其工作;
3.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服从安排但消极怠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 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等尚有调整教育余地。
(二)待岗学习程序:
1. 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教职工待岗学习意见,填写《教职工待岗学习审批表》(附件5);
2. 人力资源部对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并下发《教职工待岗学习通知书》(附件6);
3. 待岗学习教职工办理有关手续。
(三)待岗学习管理:
1. 期限一般为1-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 待岗学习期间实行坐班制,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在待岗学习期间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因病、事请假顺延待岗学习时间,无故旷工者加重处理;
3. 待岗学习教职工须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工作和考核等。待岗学习期满后,须递交思想和学习汇报;
4. 待岗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如基本工资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补齐)。有职级的干部待岗的停止其职务,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免职;
5. 待岗学习期满后,由待岗学习教职工与二级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单位主动聘用或待岗学习教职工提出申请且单位愿意接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如双向选择失败,按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予以辞退;
6. 待岗学习教职工重新上岗后,其待岗学习期间扣发的绩效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补发;
7. 待岗学习教职工在待岗期内另谋职业的,须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学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8. 待岗学习时间从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中所要求的报到时间起算。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从规定的报到之日起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将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辞职
(一)辞职:教职工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辞职程序:
1. 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2. 经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妥善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3. 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学校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7)。
未正常办理辞职手续即离职的教职工视为自动离职,作强制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如下: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教职工不同意续签合同;
(三)待岗学习期满后仍无单位接收;
(四)经济性裁员或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辞退
(一)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
1. 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2. 在学生面前散布不良言论,如法轮功、毒品、色情等相关不良言论,向学生传播反动思想、庸俗和低级趣味处世哲学;
3. 冒用学校名义,私刻、伪造、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学校或国家机密,给学校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并参与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示威活动;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非法活动;
7.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司法处理者;
8. 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渎职、失职,使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9. 自动离职者;
10. 其他应予辞退的情形。
(二)学校视情况对辞退教职工公开通报,并将其在学校工作期间履职表现及辞退通报并入其终身人事档案。涉及财、物等占用不还者,保留向新工作单位、居住地街道办等如实反映其工作表现和依法追缴的权利。
(三) 辞退程序:
1. 所在单位填报《教职工辞退申报表》(附件8)并出具予以辞退教职工的事实依据;
2. 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
3. 所在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须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被辞退教职工;
4. 工作交接并按离职流程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代表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职工拟聘岗位与学校实际,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前,人力资源部通知教职工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教职工聘期内工作表现提出意见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三方意愿,决定合同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后,教职工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教职工于合同终止30日内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未得到解除合同批准及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兼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档案,应包含:
(一)求职资料;
(二)教职工入职登记表、应聘面试、试讲评议表、聘用合同;
(三)档案照片,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证明复印件;
(四)转正考核表、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在校工作期间职称评审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反映教职工信息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档案由湖北省人才服务局统一管理,在学校的档案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暂代保管,教职工离职时合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教职工档案,须职工本人提交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核实确有需要方可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查阅、借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原《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职工劳动规范及实施办法》(武华院人〔2014〕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8.doc
1.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 教职工考勤汇总表
3. 岗位调整通知书
4.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人员调动表
5. 教职工待岗学习审批表
6. 教职工待岗学习通知书
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8. 教职工辞退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