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教〔2022〕11号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注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体育类、专升本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通知办理手续之日起两周内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康复后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在校生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而逾期报到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未请假且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经过一年的治疗仍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学制为准。普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六年,普通专升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学年算起,学生休学、留级或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学生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不予注册。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管理,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须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附有关证明。除急病或突发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按学生考勤与请假相关制度要求办理。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六周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课堂教学管理,上课时学生未经教师批准,不得离开教室。迟到或早退时间累计超15分钟的,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
(一)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由通识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教学、创新创业实践、职业技能和课外教育等六模块知识结构构成。六模块均规定了学分数。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修满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二)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补做)或重修达到合格标准的,亦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以及发表论文、学科竞赛、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可按学校相关学分转换办法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论文、作品展示、课程设计、报告、现场实际操作等多元化方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考辅教、以考促学。
(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体育健康跑等课外体育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由体育教师安排参加保健体育或其他体育项目,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在校期间,学生必须每年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毕业当年,测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除外)。
(三)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和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四)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经指导教师认定取得答辩资格后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与评价
(一)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学分置换认定等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二)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与终结考核成绩组成。为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引导学生重视过程学习,过程化考核与终结性考核实行关联制,关联要求、课程考核方式及过程考核比例,由任课教师于开课前告知学生。
(三)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集中实践环节的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一般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方式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四)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小组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五)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或者缺交作业或实践(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七)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是学生评优评先、取得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五级制成绩 | 绩点 |
100 | 5.0 | 优秀 | 4.0 |
90-99 | 4.0-4.9 |
80—89 | 3.0—3.9 | 良好 | 3.5 |
70—79 | 2.0—2.9 | 中等 | 2.5 |
60—69 | 1.0—1.9 | 及格 | 1.0 |
59及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学分绩点=(成绩-50)/10(注:不及格课程的绩点为0)
平均学分绩=Σ(课程学分×课程成绩)/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补考与缓考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只能参加下一学期期初安排的补考。通识选修课不设补考,未通过者可重新选修该门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直至修满规定的学分要求。专业选修课补考方式根据专业选修课的管理办法执行。因缺交作业或实践(实验)报告而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者,补做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可参加补考。补考(补做)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生效,获准缓考的随下学期期初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无故不参加缓考者视为放弃缓考资格,成绩按缺考记载。
第十五条 成绩复查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部审核,由教务部组织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进行复查并给出结论。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任课教师提出查阅试卷要求。
第十六条 重修。重修分毕业前辅导重修和结业后重修。
(一)毕业前辅导重修
1.毕业前辅导重修指毕业班双学期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末至第八学期期中进行。学生在第七学期末提交重修申请。辅导重修学时不超过课程原计划学时的1/3,重修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采取教师个别辅导方式,10人及以上的采取编班集中辅导重修方式。申请重修学生须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不能进入该重修课程听课、考核等环节。缺课学时达1/3者,不能参加重修考试。毕业前辅导重修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结业后重修
结业后重修指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仅限毕业资格初审时,未取得课程学分数累计≤10分者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结业后重修考试或补作毕业设计、毕业答辩。经结业后重修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其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有转专业需求的学生,在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转专业,转入专业以能顺利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普通专升本、中职技能高考、体育专业学生以及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四)艺术类录取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五)未办理注册手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部认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经公示后可办理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专升本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予转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除本人申请外,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及以上者;
(二)因事请假需停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及以上者;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需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因病休学学生还需持病历,经教务部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重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创业情况,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7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因心理或精神障碍疾病休学者,须经学校学生发展教育与指导中心评估认定),经学院同意,教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事务部审核、教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再重修。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要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补考后对上一学年所获必修课程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一)学生所获学分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累计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二)学生所获学分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累计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留级。
(三)教务部提出留级学生处理意见,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下发公文执行。学生留级后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并按学籍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留级前成绩合格的课程,学生可自愿重修,重修成绩按最高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请留级。留级最多办理2次。
(一)因学习困难或兴趣特长等确需转专业而自愿申请留级到大一年级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资格初审时,未取得学分数(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累计>10学分的,可自愿申请留级。对不能按期毕业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留级申请的,一律作结业处理,不能参加结业后重修考试。
第二十九条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生留级,按学年收取学费。
毕业班申请留级的学生,学费按照未取得学分数收取,未取得学分在20分及以下的,留级一学年,缴半年学费,超过20分的,留级一学年,缴一年学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留级累计超过2次的;
(六)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在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处分决定即生效。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备案,书面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两名及以上老师或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凡退学处理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不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授予(补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仅限毕业当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结业,发结业证书:
1.《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但培养方案应修其它课程学分均达到要求者;
2.除毕业设计(论文)外,未取得学分数累计≤10分者;
3.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二)学生自结业起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结业后重修考试。结业后两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当年,经重修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教务部复核,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准予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于毕业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另行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对在校修读一学期及以上,但未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对在校修读一学年(含)以上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证书信息填写。
(一)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国家规范的学制和办学层次规定,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二)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关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申请时,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学校应组织人员充分调查、核实,学校的学工、招生、户籍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应主动予以协助。必要时由招生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通过核查的由学院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教务部上报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微专业并达到微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通过微专业审核和学校审批的,发给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手续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华校教〔2019〕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