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学〔2024〕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口头警告无效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未按指定座位就坐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拒绝出示考试证件的;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禁止携带物品带入座位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计算器或其他用品的;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的;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拒绝交卷的;
(三)在试卷或答卷上标注特殊标记的;
(四)未携带任何证件或开考30分钟后,不听监考教师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不服从管理或与监考教师争吵的;
(七)事先在桌面、墙壁、文具或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可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或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考试过程中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试卷的;
(四)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时,将答题卡或试题册带出考场且拒不承认的;
(五)评卷教师判定并经院、校审定属于作弊雷同卷的;
(六)学校举行的各类课程考试中,开考后发卷前,被监考教师发现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时有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者,或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或学号的;
(二)本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等被他人利用但不举报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传接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学校举行的各类课程考试中,发卷后被监考教师发现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且情节严重的;
(二)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偷盗试卷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 上述未列但属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况参照相应条款处理。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按最高处分予以处理。如学生对其违纪事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学校可根据违纪事实给予较高处分或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的,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发现考生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场认定并宣布该生违反考试纪律,终止其考试,保存好证据,令其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在《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写明该考生的姓名、学号及违反考试纪律情节,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如有代考行为的,同时注明应试者和替考者身份信息。其中校外替考者,由教务部、党委保卫工作部协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对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将学院处理意见及学生写出的书面检查及时报教务部。
第十二条 对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第十三条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部领导批准后正式发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报告,报学校党政联席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记过及以下处分在处分期满或者毕业时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至学生离校手续完成时自动届满,但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按照《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解除处分后方可获得毕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毕业当年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一并废止。新办法发布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违纪行为参照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