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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在籍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
1、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或主要观点;
2、引用一人或多人的学术成果,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3、学位论文主体部分抄袭他人作品,字数占本人论文总字数的40%及以上的;
4、学位论文多处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5、学生之间学位论文雷同,内容篇幅相同达30%及以上的。
(四)在学位论文中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进行学位论文教学环节中,严格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严禁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
1、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2、对学生提交的开题报告,指导教师要对课题的目的、意义、基本内容和技术方案等的真实性、独立性进行认真审阅,经确认无作假行为后,方能允许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阶段。
3、指导教师应切实负起责任,对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指导时间每周应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以便全面掌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对学生涉嫌作假的行为应及时指出,批评教育,予以更正。
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都应对学位论文认真评阅,确认学生是否独立完成,确认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机构
各系学位评审组具体负责本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并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系上报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复核和确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的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1、院内论文抽查发现有论文作假行为的;
2、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在对论文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论文作假行为的;
3、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发现有论文作假行为的;
4、他人举报有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各系学位评审组负责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见附件1)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当面送达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八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1、本科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学生出现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学院专职教职工出现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兼职教师或其它人员,学院将论文作假行为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其所在单位。
4、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申诉与受理
为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公正、公平、客观地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的处理,当事人对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起五日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一)当事人是学生的,可以向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
(二)当事人是教职工的,可以向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院申诉受理部门应对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的申诉认真核实和复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当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收。
第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
附件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