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院政 [2013]117号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12—2013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湖北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进一步做好我院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省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鄂教办【2013】9号)要求,我院在2012—2013学年度,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扎实推进院信息公开工作,使学院信息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现将我院年度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报告如下:
一、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学院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对各项工作均作出具体部署。为加强领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学院成立了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宣传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兼。学院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近年来,学校在每年度的学校工作要点和学期工作部署中,都对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强调,全院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办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工作格局。
(二)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学院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信息工作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网站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信息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院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和职责、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申请程序等,进一步规范了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化,奖惩结合、推动有度,为促进依法治校,加强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丰富公开方式,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学院门户网站、院广播台、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学院情况简报、年鉴、信息发布会等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广大师生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学院信息公开服务进行咨询。与此同时,学院将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有机结合,将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及其工作程序予以公开,学院决策、政策的公开以及办事规则、过程、结果公开,将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在学院办公室内网上进行公开,便于师生员工及时了解学院决策,此举丰富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提高了院务公开工作的效率。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公开程序严密规范。
二、主动公开情况
2012-2013学年,我院网站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14716条,微博信息13223条,学院情况简报12期,编印2012年年鉴。学院主动公开关系教职工、学生利益和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信息主要有学院各学历层次和各类学生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等招生信息;学生评奖评优、学费减免、贷款、勤工助学的政策、办法、结果,以及毕业生就业服务等信息;教职工培训、人事任免信息、招聘、职称评审办法和结果等有关人事工作信息;学院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奖励制度和科研项目结果等科研管理信息;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信息;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财务信息。此外,学院每月召开一次学生信息发布会,会上各职能部门领导现场解答学生提问,倾听学生意见,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依申请公开与不予公开情况
2012—2013学年度学校未收到需受理或答复的师生和公众信息公开的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未发生收费情况、减免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2012—2013学年度,我院师生员工师生对学院信息公开关注程度较高,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院能及时地提供各种学院信息表示满意,评议良好。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的情况
2012-2013学年度,我院未发生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意见箱、监督电话的作用,畅通各种沟通渠道。建立学院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培训宣传等工作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
(二)强化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利用多种形式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院属各单位的作用,促进完善学院信息公开途径。
(三)继续深化信息公开内容,完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以涉及全体师生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突破口,推进院属各单位在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上做到实时发布、及时更新。学院将进一步规范网站建设管理,促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网站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的窗口作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