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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07 09:03 作者:网站管理员 摄影: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规范并加强我院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专教授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而设置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我院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院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二章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两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原则选聘,兼顾学科专业结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委员一般由系(部)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院内外资深专教授担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秘书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内如调离本院或因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由教务处向主任和副主任委员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人选,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以及学院教学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和参与决策,以实现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民主、高效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院的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研究学院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方向问题,审议新专业建设规划及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第九条  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招生计划、培养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审议。

第十条  对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以及全院教风、学风建设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研究指导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审议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方案及办法。

第十二条  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  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第十四条  指导系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承担学院交办的其它教学专题的论证和研究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每年至少举行12次工作会议,审议教学副院长关于学院上一年度的教学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针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指导、审议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经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院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