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员:
2019年,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遵照《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在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学术道德、教师职称评审等工作上,切实履行了校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职能,推动了学校相关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地开展。具体工作如下:
一、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统筹安排下一年度各项工作
2019年1月 16日,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全体会议。会上,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昌教授向委员会宣读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和礼教授宣读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2019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们一致同意通过校学术委员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及2019年度工作计划。
二、调整了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构成名单
2019年12月 4日,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程艳霞教授宣读了《关于调整及增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名单的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昌教授宣读了《关于调整部分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秘书长名单的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和礼教授宣读了《关于调整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构成名单的报告》,委员们审议通过了以上三份报告。
三、履行审议职能,保证了学科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2019年3月20日,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召开了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校长助理、教务部李猜部长介绍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2018年专业预警报告》,委员们审议通过了该报告。马克思主义学院李运祥院长介绍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企事业单位党建与宣传思想工作方向)新专业申请报告书》,会上,委员们的意见是,建议暂不申报该专业。
四、履行审议、评定职能,保证了教学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019年3月5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了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困生帮助办法及过程考核实施指导意见》;2019年4月10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了2019年度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卓越教学奖评选办法》;2019年5月16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了2019年度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关于加强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10月17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了2019年度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金课建设标准》;2019年12月13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了2019年度第五次全体会议,会上,委员们从各个学院提交的国家级“一流课程”申报书中,通过投票评选了《包装设计》、《汽车电器与电子控制技术》、《制药设备与车间工艺设计》三门课程作为学校向省、国家推荐的课程建设项目;2019年12月19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了2019年度第六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材选用与质量评估制度》。
五、履行审议、咨询职能,保证了学术道德建设有章可循
在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敏教授介绍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修改稿)》中修改的内容。修改稿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增加了“教育与预防”一章,具体明确了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建议及处理的责任单位,同时明确了发文单位、负责解释单位,和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单位。委员们认为该办法内容具体,可执行性较强。委员们审议通过了该办法。
六、履行咨询、评定职能,保证了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期完成
2019年,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7〕112号)文件精神,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指导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职称评审程序、学科评议组的设定及工作程序、学术成果的认定标准等文件,同时指导并完成了2019年度学校职称评审的相关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校学术委员会将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重大教育方针,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权限,在学校综合改革、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学校学术水平的提升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请委员们审议!
2019年12月28日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学术委员会2020年度工作计划
(讨论稿)
各位委员: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校学术委员会为切实履行校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职能,有效地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将202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 在学科建设方面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将在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上,在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及方向上,在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上,继续发挥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审议职能;在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上,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以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上,继续发挥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二、在教学指导方面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在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上,继续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职能;在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上,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上,继续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三、在教师职称评审方面
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上,在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上,继续发挥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审议职能;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上,在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上,如职称晋升学术成果的评价标准,职称评审成员的资格标准等,继续发挥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定职能。
四、在科学研究方面
校科学研究委员会在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上,继续发挥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审议职能;在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上,在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上,继续发挥科学研究委员会的评定职能;在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上,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上,继续发挥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五、在学术道德方面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上,在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上,在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上,在学术道德规范上,继续发挥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审议职能;在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道德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继续发挥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请委员们评议!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