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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公共设施维修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17 17:06 作者:网站管理员 摄影:

为确保学院各项公共设施得到及时维修,为教学和师生生活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维修职责

学院大型维修工作由行政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的零星维修,后勤服务公司水电班负责学院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行政楼等区域的日常维修。

二、维修范围

1、大型维修范围

现有学院使用的房屋、道路、水电设施及其他设施的原样修复项目,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属大型维修任务范围。

2、日常维修范围

1)现有学院使用的房屋、道路、排污、园林、卫生及其他设施的原样修复项目,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下属日常维修任务范围。
 
2)学院已划归后勤服务中心用于经营服务的各项设施维修项目及后勤服务中心自主确定的新建项目,除有特殊约定外,其经费由后勤服务中心自行解决。
 
3) 日常维修只负责原样修复。如门窗等需改变原材料性质安装,须将书面方案报行政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定期维修项目

1、定期维修项目包括:公共房屋、学生公寓、道路、水电设施、后勤设施(食堂操作间、学生进餐区等)。

2、公共房屋、学生公寓定期维修时间为每年7月中旬(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至月底,8月初行政处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3、院内各条道路、水电设施、后勤设施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维修,定期维修时间从每学期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维修完毕后行政处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4、每学期最后一周由主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召开一次假期维修工作协调会,就假期需维修的内容进行安排,行政处、学工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4个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工作程序:
    1
、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的大型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先填写维修申请单上报行政处,行政处将维修方案报院领导审核,经院领导同意后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30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使用单位填写日常维修申请单,交行政处审核批准后由行政处组织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申请单样表见附件二)

2、行政处根据提供维修的内容及有关资料,选择施工单位并提交维修预算,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施工单位维修。
    3
、维修单位根据行政处通知的地点、维修内容、完工时间组织施工。
    4
、在维修过程中,材料价格以省、市近期信息价为依据。对维修中使用的主材,需要留样的,行政处留样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五、维修工程验收与经费结算办法

1、维修工作完工后,由相关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生效。学生公寓的维修项目由学工处派员负责验收,学院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由行政处兼职后勤管理员负责验收,施工单位凭通过验收的维修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结算。
   2
、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维修单位须限期返工整改,超过通知单所要求的维修工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维修施工管理要求

1、文明施工。建筑材料堆放整齐,不得随意破坏周边其他设施。完工后,要及时处理垃圾,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与美观。
    2
、服从管理,积极组织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

3、工程施工应尽量保护原有设备、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发包时,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明确:对于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否则,可在工程费中扣除相应发生的费用,并予以处罚。
    4
、规范施工,确保工期,保证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

5、工程涉及总用水、用电量的增加、更改及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使用必须向行政处申报批准后,按指定的入管、入线位置及核准的容量进行施工。否则行政处有权对其用水、用电进行限制。施工单位要自觉按时向学院缴纳施工水电费。

附件二:

                 公共设施维修申报单

                                      

使用单位

 

需维修的项目

 

维修原因

 

行政处意见

 

院领导意见

 

 施工许可申请表

  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

 

  施工时间

             ———           

  施工地点

 

   监理人

 

验收人

 

  维修费用

 

预交水电费数额

 

  行政处意见

 

 

院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