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独立设置财务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资金。
第六条 学校财务负责人,必须由具备财会专业知识和相应资格人员担任。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的中长期资金规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有预算安排,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行为。
第九条 预算编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由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财务部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查和汇总,财务部负责在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提出的预算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财力的可能,对预算进行核实后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送党政联席会审核,送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部负责下发预算通知及下拨预算经费,并监督、控制预算的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条件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扩大学校收入来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即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学校统一承担的房屋物业管理费、安保管理费、水电管理费等。
(五)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六)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白条列支。
第六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九条 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年度净收益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应当日清月结。
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逾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组织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随购随用的存货,领用时列入支出。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对于新增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应交税金、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负债管理,建立健全负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学校举借债务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通过,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财务管理执行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