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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9 16:28 作者:综保部 摄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有关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综合保障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招标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内各项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招标管理办法;审定招标实施细则;审批招标项目。

第四条  校内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基建工程招标工作、修缮改造工程招标工作由综合保障部和所需购置单位共同负责。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职权范围内的具体招标工作。

第五条  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执行部门(包括用户单位)要根据招标类别,分别通过各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并主动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实验室仪器设备、木器家俱、学生公寓用品等),均要实行招标。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均要向所属各归口管理部门递交单一采购来源情况说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用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讨论,并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程序签订有关合同。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

(一)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均应按项目提前一个月向所属归口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招标清单及技术参数信息。因特殊原因直接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招标申请的,须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案和相关资料。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受理招标申请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和指定相关人员组成项目招标组;研究和拟订招标方案后,提前一周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审批招标方案。

(三)招标方案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各归口管理部门按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开标、评标、定标事宜,并通知财务资产部派员实施现场监督。确定中标单位,由学校授权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并以招标情况说明形式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招标前需要进行招标考察的项目(包括看样订货,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实地考察等),须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拟定考察人员(考察人员至少应两人以上,其中须有招标管理监督办公室指派监察人员一名)、考察时间及地点等,填写《招标项目考察审批表》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五)招标后,项目负责部门或用户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予以实施招标项目;项目完成或竣工,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反馈结果。


第四章   招标方式及要求

第十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为提高效率,我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定标;每项招标必须有3家(含3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 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同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通知中标单位。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