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一)教师实行工作量制(要求坐班除外),其他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按天考勤。作息时间为:
上午:周一至周五 8:10—11:30。
下午:周一至周四 14:00—17:00;周五14:00—16:30
(二)假期及有关待遇
1、婚假:婚假3天,不分段使用。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七天,于寒暑假休。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酌情加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
2、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达到晚育年龄的怀孕女教职工,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正常分娩的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哺乳假不超过一年,上班时间每天两次,每次单胎哺乳假时间为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享受10天护理假,期间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
女教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日,满4个月流(引)产的产假42日。期间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期间待遇:(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头胎,来院时间三年及以上发全额工资和全额生育津贴;来院时间不满三年,发基本工资和全额生育津贴。(2)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发放工资津贴或享受全额的生育津贴(取高值)。
3、病假:因病休假,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假期间(按工作日计),按基本工资/21.75*病假天数标准予以扣发。全月病假发基本工资,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经认定符合工伤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未被认定为工伤且确因公负伤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4、事假: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可请事假。事假获准后,需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事假期间(工作日),按(全额工资)/21.75*(事假天数)标准予以扣发。
5、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丧假3天。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酌情加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
(三)假期及审批流程
1、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4-5天(含5天)的,经所在单位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审批;5天以上的,所在单位审核,人力资源部会签后,由所在单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请假需提前填报《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3、教师请假除需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外,还须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辅导员请假除需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外,还须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同意。
4、续假:假期期满,须按时到岗工作。确需续假,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销假:假期期满,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并到所在单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3、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情况者,请假期间视为旷工。
4、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拒不服从调动并经协商仍不到新岗位报到,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5、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五)旷工期间基本工资、津贴及其它补贴均停发。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以内的,从第4天起每天扣半个月院绩效津贴(岗位津贴+效益津贴);连续旷工超过3天及以上的,从第4天起每天扣1个月院绩效津贴(岗位津贴+效益津贴)。连续旷工10天或年累计超过20天的,学院予以辞退。
(六)迟到、早退及中途离岗的规定
按作息时间,凡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一次达30分钟以上均记入考勤,一月内累计达4次,按旷工一天计,一次达一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
教师授课、监考、辅导时间,凡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均作教学事故处理,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七) 加班、倒休的规定
(1)教职工应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事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2)各单位应按教职工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补(倒)休,确实不能补(倒)休的计发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倒)休的,按日基本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倒)休的,按日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且不能安排补(倒)休的,按日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节假日值班不计加班工资。
(八)考勤执行
(1)各单位自行确定考勤员1名,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考勤员应实是求是,认真逐日记载出、缺勤情况,手续完备,记载详细。
(2)各单位考勤员应于每月3日前填写《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本单位上月考勤汇总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二、异动
(一)教职工异动包括:岗位调动、待岗学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
(二)教职工异动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无权对教职工异动作出批准决定。
(三)教职工异动,所在单位应监督其及时办理异动手续。若因管理不善,造成学院财物及重要文件损失,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岗位调动:因工作需要或参与竞聘等方式进行的学院内部岗位的调整。
调动程序:教职工持《教职工异动登记表》(附件3),经调出调入单位、行政处和人力资源部签字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4),教职工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并到调入单位报到工作。
教职工岗位属性变化,即服务保障岗位与教学岗位互调,均设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如原单位已无岗位则进入待岗学习。
(五)待岗学习,情形如下: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
2、在竞争或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工作中,原岗位工作落选,没有部门愿意安排其工作。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服从安排但消极怠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等尚有调整教育余地。
5、待岗学习程序:
(1)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教职工待岗学习意见,填写《教职工待岗学习审批表》(附件5)。
(2)人力资源部对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并下发《教职工待岗学习通知书》(附件6)。
(3)待岗学习教职工办理有关手续。
6、待岗学习管理:
(1)期限一般为1-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待岗学习期间实行坐班制,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在待岗学习期间须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因病、事请假顺延待岗学习时间,无故旷工者加重处理。
(3)待岗学习教职工须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工作和考核等。待岗学习期满后,须递交思想和学习汇报。
(4)待岗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如基本工资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补齐)。有职级的干部待岗的停止其职务,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免职。
(5)待岗学习期满后,由待岗学习教职工与院属二级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单位主动聘用或待岗学习教职工提出申请且单位愿意接收,按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如双向选择失败,按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予以辞退。
(6)待岗学习教职工重新上岗后,其待岗学习期间扣发的绩效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补发。
(7)待岗学习教职工在待岗期内另谋职业的,须向学院提出辞职申请。学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8)待岗学习时间从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中所要求的报到时间起算。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从规定的报到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予以辞退。
(六)辞职:教职工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与学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程序:
1、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2、经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妥善办理好交接手续。
3、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学院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7)。
未正常办理辞职手续即离职的教职工视为自动离职,作强制辞退处理。
(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如下: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教职工不同意续签合同。
3、待岗学习期满后仍无单位接收。
4、经济性裁员或双方协商一致。
(八)辞退,情形如下:
1、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2、在学生面前散布不良言论,如法轮功、毒品、色情等相关不良言论,向学生传播反动思想、庸俗和低级趣味处世哲学。
3、冒用学院名义,私刻、伪造、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4、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学院或国家机密,给学院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5、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并参与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示威活动;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非法活动。
7、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司法处理者
8、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渎职、失职,使学院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9、自动离职者。
10、其他应予辞退的情形。
学院视情况对辞退教职工公开通报,并将其在学院工作期间履职表现及辞退通报并入其终身人事档案。涉及财、物等占用不还者,保留向新工作单位、居住地街道办等如实反映其工作表现和依法追缴的权利。
(九)辞退程序:
1、所在单位填报《教职工辞退申报表》(附件8)并出具予以辞退教职工的事实依据。
2、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学院分管领导。
3、所在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须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被辞退教职工。
4、工作交接并按离职流程办理离校手续。
三、合同及档案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代表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职工拟聘岗位与学院实际,签订聘用合同。
(二)合同期满前,人力资源部通知教职工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教职工聘期内工作表现提出意见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三方意愿,决定合同有关事项。
(三)合同期满后,教职工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四)合同终止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教职工于合同终止30日内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程序。
(五)教职工在未得到解除合同批准及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兼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争议处理:教职工与学校双方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管辖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部门起诉解决。
(七)教职工档案,应包含:
(1)求职资料。
(2)教职工登记表、应聘面试、试讲评议表、聘用合同、声明。
(3)档案照片,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4)转正考核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异动申报表、异动登记表。
(5)在学院的培训、进修、考核、奖惩、职称评聘等相关材料。
(6)其他反映教职工信息的材料。
(八)教职工档案由湖北省人才中心统一管理,在学院的档案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暂代保管,教职工离职时归并入人才中心档案。
(九)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借阅教职工档案,经人力资源部核实确有需要方可查看。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查阅、借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
四、本办法经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2:教职工考勤汇总表
附件3:教职工异动登记表
附件4:岗位调整通知书
附件5:教职工待岗学习审批表
附件6:教职工待岗学习通知书
附件7: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附件8:教职工辞退申报表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