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教〔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获取学习资格认定和基本信息收录、登记和公布,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定, 注册分为学籍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学籍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手续;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年登记,延续学籍的手续。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通过治疗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自通知办理手续之日起两周内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康复后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学生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有学校财务部门出具有效缴费凭证的,可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或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在籍学生,由所在学院出具有效证明并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同意的,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的暂缓注册手续从当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之日算起60天内有效,逾期按未注册的学生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即获得学校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凡没有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的在校生,其学历证书(毕业证)将不能获得学历电子注册。
完成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有效期内可参与当学年部分教学活动和其它有关活动,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部分权利。有效期外按未注册的学生办理。
学生已报到但未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教务部门限制其当学年所有教学活动;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限制其当学年所有相关活动;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经过一年的治疗仍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凭学生证和收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第二学期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学生注册后才能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考勤
(一)学生上课、早操、自习、实验、实习、军训、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政治学习、劳动、课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
(二)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检查汇总考勤记录。
第七条 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习,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生请假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突发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学生请假以六周为限,超过六周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程序按学生考勤与请假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四)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批准,不得离开教室。迟到或早退累计达15分钟,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修读的各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一)必修课 指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生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应学习和掌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必修课、思想政治课、军训、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及体育课等均为必修课。
(二)选修课 选修课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应在修业期间内选修不少于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数。
第九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数均以教育教学计划为依据,由六模块知识结构构成。学生应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在修业期间,应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参加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学分,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口试、笔试(闭卷、开卷、半开卷)、课程论文、读书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运用能力。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报所在学院确定,于开课时向学生宣布。笔试形式应在试卷上作出标示。
(三)成绩评定。由学生过程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60分及以上方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记载原则上采用五级制(优秀(90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记分,及格及以上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学生应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补做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可参加补考。
(五)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考查)日程,准时参加考试(考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者,可在考试(考查)前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六)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和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
(七)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于考后三天内将成绩录入系统并将成绩登记表打印三份,签名后交课程所在学院教学与行政办公室。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各学院汇总后,将成绩登记表报教务处。已评阅的试卷由课程所在学院集中保存备查。
补考成绩评定后,于考后三天内由阅卷教师将补考成绩交课程所在学院教学与行政办公室,学院汇总后将纸版补考成绩另复印两份(教务处审核盖章,原件交教务处留存),其中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录入成绩。专业课补考成绩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录入系统,通识必修课和交叉(跨学院)课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录入系统。
(二)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一周内(若遇假期顺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复查,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组织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十二条 学分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计1学分,体育课20学时计1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才能毕业。
(三)学生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或学分绩点来衡量,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计算办法为:

Σ(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Σ课程总学分

Σ[课程考核成绩-50)×课程学分]
10Σ课程总学分
第五章 补考与缓考
第十三条 补考、缓考
(一)学生所修课程及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学校均给予补考机会(包括考试违纪舞弊和缺考者),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且只能参加补考(不能参加课程结业正常考试),课程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前三天至开学后一周左右进行。通识必修课和交叉(跨学院)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由各学院安排;实践环节不及格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专业学院安排在每年5月中下旬补做;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不设补考,未通过者只能改选或重修。学生补考(补做)以实际成绩录入,不再考虑平时成绩。
(二)学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应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学生须参加补考。课程缓考一般由学生本人办理,如因重病和其他原因自己办理却有困难者,可由其他人代办。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经录取或入校后,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满足相关条件可在第一学期末申请办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有转专业需要的学生,在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转专业,转入专业以能顺利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应予退学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其他原因须暂时中止学习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或6周)以上,应申请休学。
(二)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生患心理或精神障碍疾病,可能危及本人或他人身体者,经通知家长及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意见后,可以为其办理休学手续。
(四)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自己家庭所在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等,应回家治疗或休养,其路费自理;
2.休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重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为7年;
5.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6.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因心理或精神障碍疾病休学者,须经学校学生发展教育与指导中心评估认定),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学生在校外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再重修。
第八章 出国学习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一)凡自费留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后,凭财务处收据方可办理手续。
(二)因自费出国学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需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凡申请自费出国的学生,已办理休学手续但因出国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办理旁听学习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旁听费方可随原班学习,不办理旁听手续者,禁止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四)办理旁听手续者,每学期由教务处根据任课教师的考核成绩,单独开列“旁听成绩证明单”。
(五)申请随班旁听的学生,由于出国未成,可恢复学籍,旁听成绩记入成绩总表。
(六)自费留学学生在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项目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凡参加交流项目学习的学生应按时返校,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外不归超过2周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留级、延长修业年限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得学分每学年初和第8学期初经补考后进行清理,并按以下规定作学籍处理:
(一)学生所获得学分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累计学分的3/4者,学校对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二)学生所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累计学分的2/3者,学校对学生作留级试读处理。
(三)学生试读必须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留级试读),试读期内必须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
(四)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第8学期)初经补考后,所获得学分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累计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不能参加毕业环节,学生必须留级试读随相关专业年级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达到要求后,方可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进入毕业环节。
(五)对学生留级试读的处理不是处分。本科学生留级试读只能办理两次,凡留级试读学生均须按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试读学生留级试读次数超过两次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本科生在籍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两年者(应征入伍及创业者除外);
(五)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核,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限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善后问题的处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一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不再负责。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可发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可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退学证明或肄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逾期毕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结业,发结业证书:
1.修业期满,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尚差 10学分(含10学分)者(超过10学分者,可延长修业年限或作肄业处理);
2.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二)凡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在毕业当年12月1日—10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最后一次补考,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可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肄业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必须一周内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以及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再补发相关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逾期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尚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由本人申请,可延长修业年限。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以下简称逾期毕业生)作如下安排:
(一)逾期毕业生,按正常毕业生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按正常毕业生离校时间算起,本科两年内,学校除了保留逾期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和补考资格外,逾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三)延长修业期间要求重修课程,必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不及格学分在10至20学分之间者(含20学分),须留级一学年(缴半年学费)重新学习有关课程;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者,须留级一学年(缴一年学费)重新学习有关课程;并按规定到财务处交纳费用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编班学习;
(四)延长修业期间学生考试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派遣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五)逾期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期满时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
(一)按期毕业获得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毕业证书的本科生,符合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申请:
1.未按期毕业获得毕业证书者;
2.毕业时学业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解除处分且符合相关条件者除外)。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华校教〔2017〕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