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人〔2019〕8号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师德师风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学校实施办法精神,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师德监督,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建设,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评对象、原则、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师(含兼职教师),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四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的标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师师德规范》。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进行传教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4.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5.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造成责任事故;
9.个人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公民道德规范,并对学校声誉有一定负面影响;
1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教师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其他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师德师风考评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评方法、程序
第七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评工作与当年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由各学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评采取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学院(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学院(单位)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评结果,结果公示后存入教师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单位师德师风考评各项工作。学校建立考评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对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在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学院(单位)综合评价各项测评中,评议中有一项为不合格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评不合格的教师,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教师在岗位聘期内有师德师风考评不合格记录的,其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结果是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导师遴选、华夏名师、华夏人才项目推荐、课题申报、培训进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其相应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对于在师德师风考评中涌现出来的教师先进典型,学校将积极推荐其参选校级及以上荣誉。且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华夏名师、导师遴选、各类人才项目评选和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师风考评档案制度,将考评结果及因违反师德师风而受到处分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评价表(试行)》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