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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0 16:27 作者: 摄影: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23年修订)

武华校学位〔202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且考核全部合格;

3.所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

4.学位外语达到学校规定要求。非外语专业的普通文理类或 艺体类学生、技能高考生、普通专升本及新疆、西藏地区少数民 族学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小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 相应外语水平线,或《大学英语(四)》(普通专升本《大学英语(二)》)课程考试卷面成绩合格且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口语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C级及以上可免考);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

(二)因未达到第二条第三款要求而无法获得学位者,若平 均学分绩点高于1.8,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破格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奖项(以文件为准);

2.毕业当年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成功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认证境外高校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应届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参加各类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解除的;

(三)毕业设计(论文)经认定为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四)学位外语水平经加分认定后仍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若毕业当年六月学位申请前已 解除处分,且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并符合以下条款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根据成果取得时间,分别在6月、9月开学前后或12月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1.在各类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Ⅰ类赛事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二;或获Ⅱ类赛事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二;

2.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证书可查验(仅限 独立发明人、第一发明人,或教师排序第一、学生排序第二的发明人且专利权人有“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署名);

3.被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独撰、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排序第一)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学术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2篇及以上(均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

(二)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毕业当年可根据成果取得时间,分别在6月、9月开学前后或12月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1.所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

2.非外语专业的普通文理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小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小语种成绩合格);艺术类和体育类学生、技能高考生、普通专升本及新疆、西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小语种)考试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 (小语种成绩达到相当标准);外语专业学生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二级及以上)成绩合格;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以本校 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独撰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仅限排序第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5.在各类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Ⅰ类赛事省级优秀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二;或获Ⅱ类赛事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二;或获Ⅲ类赛事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二;

6.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加 “ 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相关项目者。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其他学业(学术)上有突出成绩的,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

第三章 学位外语成绩

第五条 学位外语成绩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根据毕业生实际外语水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累计通过率)划定。

第六条 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对未达到学校规定学位外 语水平的毕业生, 可申请学位外语认定(具体认定加分项目细则见附件)。认定加分项目取最高项,不累计加分。学位外语加分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根据成果取得时间分别在毕业当年 6月、9 月开学前后或 12 月前申请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正常授予工作一般在每年 6 月初启动,学 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经院长审阅签字报学位办公室复核,复核无误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学校于6月上旬组织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审议结果由学位办公室在校内公示3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者,学校统一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凡申请在毕业当年9月开学前后或12月前补授学位 的应届毕业生,须在学位补授工作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逾期不受理),提交学位补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院审核汇总后报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学生可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经学位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相关学院通告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后,如发现学位授予中有违反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学校组织专班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撤销其学位的决定,最终决定通告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毕业当年,经结业后重修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毕业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另行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开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届毕业生起执行,原《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武华校学位〔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8月15日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位外语加分项目认定细则

序号

加分认定项目

分值

备注

1

毕业当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报名参军入伍且体检、政审合格者(如被退兵或换兵,撤回其已获学士学位证书)

50


2

在校学习期间,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金奖及以上,或在其他各类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Ⅰ类赛事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获Ⅱ类赛事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

②在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独撰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仅限排序第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③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可查验(仅限独立发明人、第一发明人,或教师排序第一、学生排序第二的发明人且专利权人以“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署名)。

50

符合条件之一

3

①在校学习期间,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银奖,或在其他各类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Ⅰ类赛事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获Ⅱ类赛事国家级三等奖且排名前三;  

②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可查验(仅限独立发明人、第一发明人,或教师排序第一、学生排序第二的发明人且专利权人以“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署名);

40

符合条件之一

4

①在校学习期间,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铜奖,或在各类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Ⅰ类赛事省级二等奖且排名前三;获Ⅱ类赛事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  

②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

③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际人才英语考试(初级)成绩合格者;

④受到省级(含)以上表彰者。

30

符合条件之一

5

①在校学习期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成绩达到B及以上;

②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相关项目者。

③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Ⅰ类赛事省级三等奖且排名前二;获Ⅱ类赛事省级二等奖且排名前二;获III类赛事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二。

④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单位以“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署名(仅限独立发明人、第一发明人,或教师排序第一、学生排序第二的发明人)。

20

符合条件之一

6

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Ⅰ类赛事省级优秀奖且排名前二;获Ⅱ类赛事省级三等奖且排名前二;获III类赛事省级二等奖且排名前二。

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可查验且单位以“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署名(仅限独立发明人、第一发明人,或教师排序第一、学生排序第二的发明人);

③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者;

④在公开出版的普通期刊(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上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独撰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仅限排序第一)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⑤在校学习期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成绩达到C

10

符合条件之一

7

①在校学习期间,获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银奖及以上,或在其他各类学科或科技竞赛中获Ⅰ类赛事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二;获Ⅱ类赛事国家奖一等奖且排名第一者,可冲抵学位外语成绩;

②非外语专业学生雅思成绩达6(艺术5.5)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72分(艺术65分);或参加全国小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可冲抵学位外语成绩;

③非外语或英语专业双语方向学生参加国家认证的外语(非英语语种)水平能力测试,经学校指定权威专业教师认定,测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的。

符合条件之一,直接认定

备注:加分时以获奖当年赛事等级为准,英语专业四级和小语种四级成绩按相同比例,取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