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人〔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管理干部队伍,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按需设岗、分类管理;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技术类的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服务保障类的中层正、副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规律,团队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业务能力与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掌握胜任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资格条件
(一)学历。专业技术类干部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服务保障类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同条件下具有相关专业学历、职称者优先。
(二)聘任专业技术类。原则上院长应取得正高级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副院长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历;院长助理应取得中级职称,并有两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应取得中级职称,并有校内两年以上相关专业岗位经历。
(三)聘任服务保障类。中层正职一般应有校内中层副职岗位三年以上经历;中层副职应有校内科级岗位(一般应有两个及以上不同岗位)三年以上经历或取得中级职称;科级岗位应有校内两年以上相关岗位经历。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除需具备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实际岗位的其他有关条件,具体以公布通知为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对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方式和选拔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一般采用竞聘选拔或推荐聘任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竞聘选拔程序
1. 公布竞聘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要求;
2. 报名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方可参与竞聘;
3. 竞聘面试。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面试考评小组。竞聘面试总分50分;
4. 民主测评。根据竞聘岗位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主测评总分50分;
5. 票决确定聘任人选。根据竞聘者面试成绩、民主测评成绩,提交总分在80分(面试、民主测评成绩均在40分及以上)及以上者的综合考察情况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票决;
6. 专业技术类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服务保障类中层正、副职干部聘任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专业技术类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服务保障类科级干部聘任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校党政联席会通报;
7. 公示聘任。
(二)推荐聘任程序
因特殊原因或者经考核特别优秀的干部,聘任程序如下:
1. 专业技术类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服务保障类中层正、副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实绩,由分管校领导向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推荐,提交校党政联席会审议;
2. 专业技术类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服务保障类科级干部:结合岗位要求,由用人单位将推荐人选报送人力资源部,综合考察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向校党政联席会通报;
3. 公示聘任。
第十条 干部续聘程序
符合续聘岗位条件的在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征求所在单位及本人意愿,同意续聘的,进入续聘选拔任用程序;不同意续聘的,该岗位任期届满后进入竞聘选拔任用程序。续聘程序如下:
1. 提交任期述职报告,组织民主测评。由续聘岗位任职者提交个人任期述职报告。人力资源部根据述职报告和工作实际,组织民主测评(其中直属领导测评意见40分,岗位同行或相关业务部门测评意见40分,本单位职工测评意见20分);
2. 综合考查。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续聘者任职期间的工作通过查阅资料、访谈等形式进行考查;
3.票决确定聘任人选。民主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续聘者,连同述职报告、考查意见提交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票决,80分及以上者进行公示;低于80分,该岗位进入竞聘选拔任用程序;
4.党政联席会审议;
5.公示聘任。
第十一条 干部解聘。凡聘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者;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者;
(五)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经校党政联席会认定的其他违纪违规者。
第十二条 学校党务管理干部的配备、任免及调动,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
第四章 干部交流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服务保障类中层正、副职干部聘期四年,专业技术类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服务保障类科级干部聘期三年,聘期从正式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期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新聘干部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对拟任用的干部,学校安排相关领导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意见,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干部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学校党务管理干部原则上应有辅导员、班主任或思政课教师等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服务保障系列中层干部可承担部分教学科研任务,须执行工作量限额。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如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单位。在干部考察任用中,涉及干部本人和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干部考核。干部考核按学校年度考核统一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交流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干部培训管理。干部培训学时管理参照教职工教育培训相关文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调整、解聘或自愿辞职的干部,原则上按新岗位确定其待遇。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自然免去一切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未完成之前,竞(续)聘者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武华院人字〔2011〕055号)废止。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