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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7 17:21 作者:学校办公室 摄影:

 

 武华校人〔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管理干部队伍,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按需设岗、分类管理;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技术类的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服务保障类的中层正、副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规律,团队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业务能力与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掌握胜任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资格条件

(一)学历。专业技术类干部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服务保障类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同条件下具有相关专业学历、职称者优先。

(二)聘任专业技术类。原则上院长应取得正高级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副院长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历;院长助理应取得中级职称,并有两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应取得中级职称,并有校内两年以上相关专业岗位经历。

(三)聘任服务保障类。中层正职一般应有校内中层副职岗位三年以上经历;中层副职应有校内科级岗位(一般应有两个及以上不同岗位)三年以上经历或取得中级职称;科级岗位应有校内两年以上相关岗位经历。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除需具备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实际岗位的其他有关条件,具体以公布通知为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对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方式和选拔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一般采用竞聘选拔或推荐聘任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竞聘选拔程序

1. 公布竞聘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要求;

2. 报名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方可参与竞聘;

3. 竞聘面试。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面试考评小组。竞聘面试总分50分;

4. 民主测评。根据竞聘岗位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主测评总分50分;

5. 票决确定聘任人选。根据竞聘者面试成绩、民主测评成绩,提交总分在80分(面试、民主测评成绩均在40分及以上)及以上者的综合考察情况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票决;

6. 专业技术类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服务保障类中层正、副职干部聘任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专业技术类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服务保障类科级干部聘任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校党政联席会通报;

7. 公示聘任。

(二)推荐聘任程序

因特殊原因或者经考核特别优秀的干部,聘任程序如下:

1. 专业技术类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服务保障类中层正、副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实绩,由分管校领导向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推荐,提交校党政联席会审议;

2. 专业技术类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服务保障类科级干部:结合岗位要求,由用人单位将推荐人选报送人力资源部,综合考察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向校党政联席会通报;

3. 公示聘任。

第十条  干部续聘程序

符合续聘岗位条件的在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征求所在单位及本人意愿,同意续聘的,进入续聘选拔任用程序;不同意续聘的,该岗位任期届满后进入竞聘选拔任用程序。续聘程序如下:

1. 提交任期述职报告,组织民主测评。由续聘岗位任职者提交个人任期述职报告。人力资源部根据述职报告和工作实际,组织民主测评(其中直属领导测评意见40分,岗位同行或相关业务部门测评意见40分,本单位职工测评意见20分);

2. 综合考查。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续聘者任职期间的工作通过查阅资料、访谈等形式进行考查;

3.票决确定聘任人选。民主测评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续聘者,连同述职报告、考查意见提交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票决,80分及以上者进行公示;低于80分,该岗位进入竞聘选拔任用程序;

4.党政联席会审议;

5.公示聘任。

第十一条  干部解聘。凡聘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者;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者;

(五)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经校党政联席会认定的其他违纪违规者。

第十二条  学校党务管理干部的配备、任免及调动,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

第四章 干部交流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服务保障类中层正、副职干部聘期四年,专业技术类系(实验中心、课部)正、副主任,服务保障类科级干部聘期三年,聘期从正式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期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新聘干部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对拟任用的干部,学校安排相关领导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意见,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干部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学校党务管理干部原则上应有辅导员、班主任或思政课教师等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服务保障系列中层干部可承担部分教学科研任务,须执行工作量限额。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如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单位。在干部考察任用中,涉及干部本人和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干部考核。干部考核按学校年度考核统一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交流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干部培训管理。干部培训学时管理参照教职工教育培训相关文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调整、解聘或自愿辞职的干部,原则上按新岗位确定其待遇。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自然免去一切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未完成之前,竞(续)聘者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武华院人字〔2011〕055号)废止。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