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人〔20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政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系(部)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师德建设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和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等。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进行传教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四)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造成责任事故;
(十)个人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公民道德规范,并对学校声誉有一定负面影响;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八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具体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等渠道反映我校教职工的师德问题。情况反映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以及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二)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三)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本单位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师德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并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意识形态的由党群工作部核查;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学生事务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部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及科研部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党政联席会审定。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开展警示教育。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聘、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解聘。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予以解聘,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