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教〔2020〕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的有关精神,本着“以人为本,质量至上”的办学宗旨,为了进一步做好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制度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教学质量控制的重要职能。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对于监控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增强广大教职工教学质量意识,提高教学工作宏观决策科学性等,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第二条 学校实行领导主抓、校院两级、专兼(职)并举、协同配合的教学督导工作体制。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职能是:把握现状,监控过程,反馈信息,咨询建议。
第四条 实行教学督导制度的根本任务是:监控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教学环境的形成。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学校聘请若干名专、兼职教学督导,必要时聘请社会专业机构,辅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六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在学校分管校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全校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督导和监控,发挥督教、督学、督管的作用。
第七条 负责制订并实施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与计划,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交流、研究、布置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加强教学督导信息收集工作,监控教学过程,评价教学效果,采用组织座谈会、个别交流、定期发布《督导简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为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教学决策咨询,不断改进教学工作质量,提高教学工作水平。
第九条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及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等献计献策。加强与校内各单位的联动、协调与合作,努力为教学工作服务。
第十条 制订教学督导聘任条件,向学校推荐专兼职教学督导,并对其进行考核与管理。组织教学督导进行业务学习及培训,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与分享,提升督导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 组织教学督导进行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其他各教学环节的听课与教学评价,开展多种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针对教学活动中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报送相关领导及部门处理,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高校教学督导工作;
(二)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四)懂教学,善管理,有较强的教学和教学管理能力;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事业心和担当精神;
(六)敬业守信,敢于直谏,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七)身体健康,思维敏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资格或校级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专职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
专职教学督导的聘用,一般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考查提名,经人力资源部上报学校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兼职督导的选聘程序:
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需要,二级学院可设置兼职督导,其选聘程序如下:
(一)由具备一定资格的教师提出申请;
(二)学院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
(三)由学院全体教师投票,票数过半数以上者当选;
(四)结果报送人力资源部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审定;
(五)由校长聘任。
各学院兼职教学督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督导工作业务受教学督导办公室领导。
兼职教学督导任期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一)根据教学督导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认真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参与校、院组织的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二)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参与教学检查,开展教学方面有关问题的专项调查研究,积极主动为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工作出谋划策;
(三)进行日常教学质量监督,对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进行巡视,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主动与授课教师交流听课心得和建议,帮助授课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四)注重收集、整理教学督导信息,发现典型及时总结,积极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教学督导对教学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或学院通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基本内容,围绕“听、巡、查、思、谏”为主线开展工作。
(一)采取随机听课与重点听课、专题听课与指定听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常规听课,做到对全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面覆盖;
(二)根据学校安排,做好各类教学巡视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三)采取不定期方式,对教师教学日历、教案、考试试卷、实践教学等环节进行抽查,对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跟踪检查等,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教学单位和受查教师;
(四)通过所见、所闻、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五)教学督导每学年对教学工作要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报送教学督导办公室和各学院。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量及待遇:
(一)教学督导采取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相结合的弹性工作制度,专职教学督导听课每教学周不少于5学时,兼职教学督导听课每学期30学时,并完成教学督导办公室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其它相关工作;
(二)兼职教学督导在完成工作量的基础上,每学期减免其额定教学工作量50学时;
(三)专(兼)职督导工作量由教学督导办公室审核,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并发放薪酬;
(四)教学督导享有和在职教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督导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的解聘,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系级兼职教学督导管理办法(试行)》(武华院人字〔2009〕233号)《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武华校教〔2016〕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及解释,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