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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7 17:26 作者:学校办公室 摄影:

 

武华校综保202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学生食堂和向师生销售各种食品的校内经商户。

第三条 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条 综合保障部承担校内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责任;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生产、加工、销售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有责任严格要求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校内食品安全卫生,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规定。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注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显著标注和容易辨识的信息。

第七条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提高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做好食品进货台账工作和食品留样工作,把好食品安全关。

第八条 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向学校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请求相关行政机关督查食品货源。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条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十一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二条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三条 提供的食品成品(学生食堂每餐次)必须留样,并严格执行留样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添加剂和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维护环境卫生,保护师生健康。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管理部门应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职责、责任和工作内容、程序以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学校应及时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及时启动应急反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置。

 

第五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把安全风险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管理部门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学校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管理部门应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关例检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