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财〔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报销和审批手续,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防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财务报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财务制度。财务报销提供的票据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和学校规定的正式票据;票据取得的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利用过期作废票据、虚假票据进行报销。
第三条 财务报销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财务报销必须先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自下而上级级审批,不能越级审批。经费责任人需要授权他人进行经费管理及审批,需将相关授权文件报上级校领导审批、并送至财务资产部进行备案。
第四条 财务报销时,每笔经济业务(除横向科研经费报销)至少应有三人签字且完整履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才能报销。签字人为报销人(一般为业务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批人。报销人对经济业务和财务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审批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监管责任。
第五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上一级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三章 报销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报销原始票据是指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等。
(一)税务发票(含电子发票、机打发票):税务部门印制,盖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的票据,纸质发票须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报销联和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发票抵扣联)以及定额发票。建筑服务类发票需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货物运输服务类发票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若购买多种物品的,须提供与发票一致的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二)财政票据(电子票据、机打票据):财政部门印制,盖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并加盖有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医疗收费门诊票据、捐赠收据等。
(三)其他合法票据:民航、铁路等部门印制的合法票证,如火车票、机票行程单等。
(四)购买小额物品(一般单次总价100元以内),在不能取得正规发票时,应由销货人出具销货证明,在证明上详细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和销货人住址、姓名。
第七条 报销原始票据上填写信息必须完整。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税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报销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和纳税识别号524200007570382978,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注明单位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账户。
第八条 报销原始票据上填写的内容规范、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金额大小写相符。票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第九条 报销票据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当年的票据原则上应在年度内报销,年末(12 月份)发生的票据也须在下一年 3 月底前报销。
第十条 原始票据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须取得原开票单位同一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在原复印件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附上情况说明(经办人手写)经各级经费责任人签批后,一并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一条 国际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应取得境外的消费凭证,将票据主要内容译成中文,一并出具与该业务相关的外汇兑换水单或银行卡支付凭证等。汇率报销按照支付凭证上注明的汇率或报销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计算。
第四章 报销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报销程序为四个步骤:填制报销单据→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复核→报销支付,报销经办人需为学校在编教职工。
第十三条 填制报销单据
(一)填写报销单。报销人根据业务类型,填写报销单。报销单分为《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二)整理原始票据及附件。“原始票据”为发票、收据及交通票据等原件。“附件”一般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设备验收单、验收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大型修缮类的申请报告、验收报告、修缮合同原件;会议费、培训费通知或相关证明;论文封面、目录、正文;专利证明以及购物清单等。
(三)粘贴单据。整体报销单据应按报销单、原始票据、附件顺序进行规范粘贴;原始票据应按办公用品、邮寄费、印刷费、交通费等归类粘贴,对出租车、停车费等数量多、面积小的票据,应按从右到左、先小张后大张的顺序呈鱼鳞状粘贴到约1/2大小A4纸上(增值税发票版面大小);如果票据过多,可以粘贴多张空白纸。
第十四条 办理审批手续。报销单上须有三人签字,即报销人、证明人和审批人,方能到财务办理报销业务。
1. “报销人”一般为业务经办人,领款人与报销人不为同一人,须加注领款人。
2. “证明人”为能证明该报销事项的相关人员。
3. “审批人”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级责任人。根据学校各项支出审批权限,学校的所有经费开支必须由支出单位、支出归口管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方可到财务资产部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复核。学校所有经费报销均须由财务资产部复核,并实施财务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报销支付。报销支付方式分为现金支付与网银转账支付。
(一)现金支付主要用于慰问费、礼金及单笔 1,000元以下的报销项目。领款人为校内教职工的,原则上应通过网银转款至个人工资卡;领款人为在校学生的,原则上应通过网银转款至个人银行卡。
(二)对外结算,金额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个人、公司费用报销原则上需由网银转账方式结算。
(三)报销支付时间。报销经办人提交票据经财务复核通过后,学期内每周二、周四集中办理报销付款。
(四)若因特殊原因需申请5,000元以上的现金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务资产部。
(五)已与对方签订协议或合同的经济业务报销必须办理对公转账。对公转账时,收款账户须与合同约定、票据开具单位的收款信息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须由票据的开具单位出具说明并盖章,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转账付款。
第五章 报销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每个经济事项或活动完成后,原则上在1个星期内报销,一般不超过2个星期。所有经济活动原则上应一事一报,严禁发生拆分项目、规避领导签字的行为,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管理的经费和“项目制”经费实行经费本管理,报销时需带上经费本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物品或办理相关业务,供货方或外单位业务人员来校结账时,应由支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财务联络员,负责做好本单位财务报销业务指导,加强财务信息沟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职,均应首先清理与学校的债权、债务,由财务资产部签字确定无欠款后,并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经费、劳务费等支出须由财务资产部按国家税收法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期内报销日原则上为每周一、周三、周五。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度报账截止日期为公历 12 月 24 日,12 月 25 日至 12 月 31日停止接收报销票据,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