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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8 15:53 作者: 摄影:

武华校财〔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学校各类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实行“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勤俭节约”原则。经费支出应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保障教育教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

第三条 实行预算总量控制使用原则。经费支出必须先有预算、后有开支,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在预算控制额度内使用,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指标或预算用途。

第四条 实行权责结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学校行政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的责任人,独立行使审批权,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制定分级授权,经费签批必须自下而上级级审批,不能越级审批。

第六条 学校财务资产部负责财务监督。对学校各单位超出预算或超项目经费额度支出应不予受理;对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支出,应退回经办人完善相关手续;对不规范、不合法、不真实的报销票据,应拒绝办理;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审核责任;对预算执行情况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学校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资本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 人员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奖金、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保费、公积金、助学金、奖学金等其他人员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由财务资产部按国家税收法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第十条 公用支出是指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行,根据学校预算分配至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用于日常公务和承担专项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学校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实验实习、学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党建思政、招生就业、教学评估、院长基金、体育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实践、学术委员会、通识教育、质量工程、科研及教研等经费。

公用支出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宣传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伙食费、招待费、材料费、劳务费、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手续费等。

(一)各行政职能部门管理的经费包括各单位日常工作经费(包含代表学校进行归口管理的经费)。此类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指标执行,据实支出,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预算进行开支。归口至科研部管理的经费具体参照《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教学单位管理的经费指根据学生人数、教师人数、学时数、专业数等指标计算进行下拨管理的经费,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下拨经费相关文件执行。下拨经费仅用于公用支出,不可用于资本性支出。

(三)各项目负责人管理的经费主要为科研横向项目经费,主要支出范围包括科研协作费、咨询费、劳务费、办公用品、邮电费、印刷费、宣传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伙食费、招待费、材料费、交通费等,具体参照《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发生、其效益涉及一个自然年度以上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家具、用具等。使用学校预算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需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统一按照学校招投标及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资产采购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归属项目团队。

(二)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软件、专利权、商标权等。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等以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人员支出

学校基本工资、津贴、社保、公积金支出由校长授权人力资源部审核、财务资产部负责发放。教师及行政人员薪资标准及福利待遇调整需经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领导(含校助)薪资标准及福利待遇调整,由校长、学校董事长审批。

学校各类奖励、补助、福利及其他人员经费由支出单位核算、人力资源部进行归口审核。单笔单项100万元(含)以下,由支出单位、分管人力、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单项 100万元以上,由学校董事长审批。

工会经费、勤工助学、助学金、奖学金及临时困难补助等,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单笔单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单项5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其中归口学院管理的工会经费,单笔单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各学院院长审批。

(二)公用支出

1. 教学单位经费

单笔单项5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各学院院长审批;单笔单项超过5万元的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 行政职能部门经费

(1)单笔单项5,000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笔单项5,000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单项 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单笔单项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校长审批。

(5)单笔单项10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学校董事长审批。

业务招待费须由各单位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

3. 项目负责人经费

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涉及科研协作费、设备费、材料费支出需经科研部审批。

4. 学术委员会经费

单笔单项2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学术委员会主席审批;单笔单项2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 董事会专项经费

单笔单项1万元(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学校董事会秘书审批;单笔单项1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学校董事长审批。

6. 其他公用支出

学校为取得学费、住宿费、科研以外教育事业收入发生的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资本性支出

固定资产及其后续支出、无形资产支出等,由综合保障部归口审核,按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公用支出签批授权进行联合审批。

(四)代管款项

1. 学校代收教材费、军训服费、体检费、大学生医保、生育津贴等,款项支出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公用支出签批授权进行审批。

2. 学校代管党费,由二级党组织书记或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党委组织部核准,具体参照《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退费

按照学校退费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学生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退费,由学校财务资产部负责人进行审批。

(六)其他支出

学校融资、捐赠等其他支出一律由学校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经费支出应由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审批。所有上一级审批,必须建立在下一级审批的基础之上,下一级未审批,上一级不得越级审批,以保持支出的前后衔接,达到合理控制经费支出的目的。经费责任人需要授权他人进行经费管理及审批,需将相关授权文件报上级校领导审批、并送至财务资产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须事前审批事项

以下事项须事前审批:

(一)因公出国及出境;

(二)奖励;

(三)经营支出;

(四)其他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事前审批的事项。

未经事前审批,即使有预算,也不得进行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免于校领导审批事项

以下事项付款时仅需单位负责人审批,无需校领导审批:

(一)缴纳税金、银行利息、手续费等。

(二)每月支付的水电费、电话费等。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十七条 经费责任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费责任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支出标准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审批,严禁公款私借。

第十九条 经费责任人应在预算项目经费限额内,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审批支出,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经费责任人应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支出。

第二十一条 经费责任人不得不审而批,不得故意规避审批权限而拆整划零批准支出。

第二十二条经费责任人违规审批,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经费支出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超过 3 万元(含)人民币的经济业务事项,应签订经济合同。其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

(一)单笔合同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应设置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且质保期不低于1年(质保期起始时间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二)服务类合同如涉及按次、按批提供服务(法律服务、物业及安保服务不包含在内)的,应在服务提供完毕(阶段性服务)后付款,合同不应设预付款。

若遇特殊情况,不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必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虚假报账行为的处理:

(一)该笔业务不予报销。

(二)削减该单位下年度的预算额度。

对审批人有违规审批行为的处理: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改变下一级审批结果,学校或学校董事会有权收回其经费审批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