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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7 09:30 作者: 摄影: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工作,是指学校各部门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购置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前述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的采购项目,必须有年度采购预算,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无预算原则上不采购。在具体实施采购时,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填写提交货物或服务申购报告、工程类项目也须进行申报,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实施采购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各部门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预算编制实施采购计划,向学校后勤保障部提出申请,由学校后勤保障部审核后按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领导学校招投标工作,监督执行招投标政策;

2.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3.研究确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

5.研究审议学校采购限额、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

第八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招标工作组,实施各专项项目招标和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实施专项招标工作规范性及合理性建设;

2.确定专项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重要技术性文件内容、采购文件释疑等;

3.负责专项招标工作的评标工作,确定专项招标项目的定标事宜;

4.参与专项招标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九条 各专项招标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各专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2.受理采购申请,组织专项招标工作组审核专项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专项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3.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等相关事宜,指导学校各部门分散采购工作;

4.备案采购合同;

5.负责组建和维护学校评审专家库,组织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6.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纪委书记组织实施。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2.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制度;

3.对学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4.监督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人员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5.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招标投标相关质疑进行及时有效答复,接受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6.完成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单位是项目采购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采购项目的规划与申报;

2.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给予技术释疑;

3.参与学校集中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配合招投标工作的实施,并承担如下职责:

1.配合招投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2.选派一名专业人员代表参与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3.配合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4.指定人员协助做好本招投标及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校内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代表1人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不低于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由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及后勤保障部联合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采购预算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编制本部门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编制采购预算。年度采购预算是学校具体实施采购的依据,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采购预算管理,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采购预算。在一个年度内,各部门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十六条 学校公开招标的范围和流程:

1.预算金额30—10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报相关分管校领导 审批后方能进入招投标程序;

2.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后方能进入招投标程序;

3.预算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下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进入采购流程。10万元以上的需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方能进入采购流程;

4.其他学校认为应该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的项目;

5.上级部门规定必须招标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或零星工程类项目,由相关单位核实可行性后,由后勤保障部询价,初审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后勤保障部统一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方式分为学校集中采购,零星分散采购,部门分散采购三种方式,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各项采购工作,具体工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零星分散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予以实施,具体工作由学校后勤保障部组织实施,部分分散采购是指按财务资产部划拨到各部门的专项经费预算,包括办公经费,实验经费等,由各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学校采购的主要方式,各部门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以规避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必须是技术复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必须是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必须是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5)学校各二级单位及学院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

4)其他为确保服务质量或工期等特殊紧急采购任务。


第五章 采购程序

二十 购置货物或服务及新建项目立项程序:

1.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前50个工作日提交项目立项或采购申请;

预算金额为5—30万元的项目,须提前30个工提交项目立项或采购申请;

预算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提前15个工提交项目立项或采购申请;

特殊大额(30万元以上) 紧急采购项目须立即安排的需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拟订招标说明,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货物、服务类项目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武汉华夏理工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

②《武汉华夏理工学院资产购置审批表》;

③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详细技术指标、服务承诺、安全措施等。

2)工程类项目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

②学校项目立项批文;

③经审核的设计图纸(含施工图纸);

④经审计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

⑤招标项目的详细技术指标、服务承诺、安全措施等。  

2.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学校后勤保障部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投标报名。                                

3.勘察现场。工程类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向后勤保障部提交相关报告。

4.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或磋商、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或磋商、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成员。相关评标费用原则上按照100.00元/人/项目执行,校外专家评审费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执行。

5.开标或磋商、谈判。由学校后勤保障部组织开标或磋商、 谈判。

6.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7.发布评标结果。评标结果产生后,由学校后勤保障部发布中标公告。

8.合同洽谈与签订。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合同洽谈与签订,签订合同按《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必须禁止: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六章 采购合同及其履行

第二十 学校集中采购确定中标人后,自中标通知书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或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 项目承办单位在货物运抵用户并安装调试后,或者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所有招标项目均须由学校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由使用单位先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由使用单位报请后勤保障部,由后勤保障部组织学校正式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对于大型、复杂或专业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 学校后勤保障部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除按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3年内取消其参加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学校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3.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 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督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 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追究其纪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三十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武华校综保20222号)同时废止。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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