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聘任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院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分离。教师通过职务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学院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条 结构优化与协调发展。学院根据发展规模与专业设置确定教师岗位总量,优化结构比例,择优聘用。
第三条 先评后聘与破格聘任相结合。原则上只有取得任职资格的教师才能被聘任到相应岗位。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院允许破格聘任。
第四条 岗位聘任与人才流动相结合。职务聘任与学院办学理念、教学管理、考核等相结合,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人才流动机制。
第二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聘任组织及职责
聘任组织由院长办公会、院聘任委员会和系聘任工作组组成。
(一)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岗位聘任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院聘任委员会报送的推荐人选,并确定最终聘任名单。
(二)院聘任委员会
院聘任委员会负责学院所有岗位的选聘,并受理异议及申诉。
(三)系聘任工作组
系聘任工作组按系组建,由5-9名在职人员组成,在院聘任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推荐本系专业技术岗位的拟聘人选。
第三章 岗位职责及聘任条件
第六条 教师岗位的设置及聘任对象
(一)教师岗位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等四级。
(二)各岗位聘任对象为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胜任我院教学的专职教师。
第七条 教授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教授职责
1.能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主讲任务,年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额定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主持本学科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在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前三名)省级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退休返聘教师不受此限);
4.指导青年教师认真负责,效果良好。
(二)教授任职条件
已取得教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
第八条 副教授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副教授职责
1.能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主讲任务,年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额定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了解本学科国内发展动态,参与本学科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在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前三名)1项教研或科研项目,或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退休返聘教师不受此限);
4.指导青年教师认真负责,效果良好。
(二)副教授任职条件
已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
第九条 讲师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讲师职责
1.能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主讲任务,年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额定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积极参与学院的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3.参与院级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至少1项。
(二)讲师任职条件
已取得讲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并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助教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助教职责
1.年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的额定工作量,效果良好;
2.积极参与学院的教研和科研;
3.圆满完成学院指定的其它工作。
(二)助教任职条件
已取得助教任职资格,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并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院聘任委员会依据学院五年发展规划确定本年度聘任计划,公布岗位后进入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系聘任工作组。申报材料如下:
1.《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表》;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二)系聘任工作组对本系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职业素养、教育教学与科研情况等进行初审,推荐岗位聘任名单。
(三)院聘任委员会审核,提出聘任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审议拟聘人选,确定最终聘任名单。
(五)公示
公示聘任名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教职工如有异议,应于公示期内向院聘任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聘任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或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六)学院发文确认受聘人员名单,与受聘人签订聘书及聘任协议,并自发文当月起调整相应薪酬福利待遇。
第五章 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第十二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尚不具备资历的教师实行低职高聘。申请低职高聘者需工作出色,连续两年考核和教学测评为优秀,教学科研成果突出,经审核表明已具备担任高一级职务任职水平和能力,且为学院急需培养的骨干教师。
第十三条 破格聘任教授
(一)超额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教学深受学生欢迎,在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已具备副教授职称,且符合教授任职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聘任副教授
(一)超额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教学深受学生欢迎,在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工作;
(二)已具备讲师职称,且符合副教授任职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
第十五条 破格聘任讲师
(一)超额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教学深受学生欢迎,在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工作;
(二)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且符合讲师任职的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聘任程序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系聘任工作组。提交材料如下:
1.《破格聘任申请表》;
2.本系教研室推荐材料;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证明受教育经历的学历、学位证书、进修证书、技术成果等复印件各一份。
(二)系聘任工作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岗位聘任名单;
(三)院聘任委员会审核确定拟聘人选,报院长办公会;
(四)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聘任名单;
(五)公示;
(六)学院发文确认聘任名单,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并发给聘书。
第十七条 学院对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实行高职低聘:
(一)因岗位数所限,无法聘任与申请人职级对应岗位者;
(二)经审核,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
(三)受到党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八条 低职高聘者和高职低聘者,其薪酬福利待遇自发文当月起,按所聘任的实际岗位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转聘
在教师岗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转聘,转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岗位转聘申请表》;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证明受教育经历的学历、学位证书、进修证书和技术成果等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十条 聘期
(一)高级岗位任期一般为五年(退休返聘教师除外),中级及以下为三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聘任时间从学院聘书下发之日起计算,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考核
考核分自然年度考核与聘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若岗位数大于或等于待聘人员数,学院直接发文续聘称职者。若岗位数小于待聘人员数,将在“称职”者中择优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将高职低聘或予以解聘。岗位变化后,工资福利等待遇也随之改变。
(一)自然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二)聘任期考核。聘任期满,由院聘任委员会组织进行聘任期考核,主要考察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实绩,对学院建设的贡献,在教育教学中取得的成绩等。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予以解聘:
(一)工作失职,屡出教学事故,或违反学院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者;
(二)拒不承担工作任务或对本职工作极不负责,或不认真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三)弄虚作假,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者;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或被劳动教养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