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需设岗、评聘分开,择优聘任。
二、聘任组织及职责
(一)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
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是教师岗位聘任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系(部)聘任工作组报送的推荐人选,并确定最终聘任名单。
(二)系(部)聘任工作组
系(部)聘任工作组按系(部)组建,由 5-9 名在职人员组成,在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荐本系教师岗位的拟聘人选。
三、教师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一)教师岗位的设置及聘任对象
1.教师岗位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等四级。
2.各岗位聘任对象为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胜任我院教学的专职教师。
(二)任职条件
1.教授任职条件
已取得教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含)以上,身体健康。
2.副教授任职条件
已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含)以上,身体健康。
3.讲师任职条件
已取得讲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含)以上,身体健康,并具有学生班主任(导师) 工作的经历。
4.助教任职条件
已取得助教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含)以上,身体健康,并具有学生班主任(导师) 工作的经历。
四、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一)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聘任计划,公布岗位。
(二)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系(部)聘任工作组。申报材料:《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三)系(部)聘任工作组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职业素养、教育教学与科研情况等进行初审,推荐岗位聘任名单。
(四)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拟聘人选,确定最终聘任名单。
(五)公示聘任名单,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拟聘人员如有异议,应于公示期内向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或申诉。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异议或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六)学院发文确认受聘人员名单,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发给聘书,并自发文当月起调整相应薪酬福利待遇。
五、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一)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尚不具备资历的教师在院内实行低职高聘。
(二)申请低职高聘者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院,工作出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任现职以来(或近 3 年)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申请低职高聘具体条件如下:
1.高聘教授
担任副教授职务 3 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基本满足教授评选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近 3 年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等权威奖项 1 项(含)以上,本人排前 3 名;或近3 年作为主持人获院级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 1 项(含)以上;
(2) 近 3 年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方面的荣誉称号 1 次(含)以上,或近 3 年累计获院级“优秀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荣誉称号 2 次(含)以上。
2.高聘副教授
担任讲师职务 3 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基本满足副教授评选条件,且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近 3 年作为主持人获院级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1 项(含)以上;
(2) 近 3 年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方面的荣誉称号 1 次(含)以上,或近 3 年累计获院级“优秀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荣誉称号 1 次(含)以上;
(三)对在人才培养、教学团队建设、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科研项目、教学改革、指导学生竞赛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教师,经院长提名,系(部)和人力资源部考察推荐,可直接提交有关材料报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可以低职高聘。
(四)低职高聘聘期一般为两年,受聘者在聘期内可申报正常晋升职务。两年聘期期满, 经学院考评,工作业绩突出者可以连续聘任,工作业绩达不到学院要求的不再低职高聘, 按学院正常聘任程序与条件组织聘任。
(五)学院对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实行高职低聘:
1.因岗位数所限,无法聘任与申请人职级对应岗位者;
2.经审核,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
3.受到党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其它经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宜担任相应职务者。
(六)低职高聘者和高职低聘者,其薪酬福利待遇自发文当月起,按所聘任的实际岗位标准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转聘
在教师岗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转聘,转聘需提交如下材料:《专业技术岗位转聘申请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证明受教育经历的学历、学位证书、进修证书和技术成果等复印件各一份。
(二)聘期
1. 高级岗位任期一般为五年(退休返聘教师除外),中级及以下为三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聘任时间从学院聘书下发之日起计算,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考核
考核分自然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若岗位数大于或等于待聘人员数,学院直接发文续聘称职者。若岗位数小于待聘人员数,将在“称职”者中择优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将高职低聘或予以解聘。岗位变化后,工资福利等待遇也相应改变。
1.自然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2. 聘任期考核。聘任期满,由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聘任期考核,主要考察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实绩,对学院建设的贡献,在教育教学中取得的成绩等。
(四)教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予以解聘:
1. 工作失职,屡出教学事故,或违反学院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者;
2. 拒不承担工作任务或对本职工作极不负责,或不认真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3.弄虚作假,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
4.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者;
5.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或被劳动教养者。
6.其它经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宜担任教师工作者。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