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政〔2020〕1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校内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三条 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服务保障单位和承担有管理职能的教学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单位负责起草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立项;确有必要制定的,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或报经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由有关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可用条、款、项、目。
第十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学校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制定或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与起草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形式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教学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修正稿。并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党政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签发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应当自公布之日60日内施行。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订的;
(三)规章制度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制度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情形。
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负责备案公布、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起草单位是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制定或汇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等,应及时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含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提出的“意见”,对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方案”,对具体工作、事项的解释“说明”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党政联席会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0年10月27日